會員福利
2014.10.28
第一條:
本會為促進會員間之情感,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,應籌募急難互助金以應急需,並訂定每人每月認繳新台幣壹拾元整。
第二條:
本會急難互助金得勞工保險爭議或訴訟而會員(包括保證人)無力償還時賠償之用,或會員發生重大事故,急需本會援助者申請,並經理事會法定出席人數全體通過後,始得給付之。
惟理事會得視特殊情況,如(水災、火災)急難救助之申請,則簽報理事長核定後隨即撥付,並提理事會追認,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備。
第三條:
本會得視急難互助金收支情形,提撥一定金額經理事會通過,做為愛心、勞軍、行善團、捐款等公益活動,並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備。
第四條:
前項三條之收支情形,應每年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核。
第五條 :
本會理監事、會務人員,由本會代為投保團體保險(意外),為公差外出之安全保障。
第六條:
本辨法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呈請新北市政府核准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本會為促進會員間之情感,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,應籌募急難互助金以應急需,並訂定每人每月認繳新台幣壹拾元整。
第二條:
本會急難互助金得勞工保險爭議或訴訟而會員(包括保證人)無力償還時賠償之用,或會員發生重大事故,急需本會援助者申請,並經理事會法定出席人數全體通過後,始得給付之。
惟理事會得視特殊情況,如(水災、火災)急難救助之申請,則簽報理事長核定後隨即撥付,並提理事會追認,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備。
第三條:
本會得視急難互助金收支情形,提撥一定金額經理事會通過,做為愛心、勞軍、行善團、捐款等公益活動,並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備。
第四條:
前項三條之收支情形,應每年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核。
第五條 :
本會理監事、會務人員,由本會代為投保團體保險(意外),為公差外出之安全保障。
第六條:
本辨法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呈請新北市政府核准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