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務管理
2014/12/02
(依據97.02.15行政院通過之勞保修法版本內容比較)
項 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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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 民 年 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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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 工 保 險 年 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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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費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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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5%至12%;第3年起每2年調高0.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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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5%至13%;第3年起每2年調高0.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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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保薪資(金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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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投保金額:
17,28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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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其工作所得投保:
1.受僱勞工:第1級17,280元,第22級43,900元。
2.職業工人:最低19,273元(現行第3級),投保工資上限43,9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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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費負擔比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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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保險人60%。
政府4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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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受僱勞工:
雇主:70% 勞工:20% 政府:10%
2.職業工會:勞工:60% 政府:4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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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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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身心障礙年金
2.老年年金
3.遺屬年金
4.喪葬給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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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普通事故:生育、傷病、失能(年金及一次金)、老年(年金及一次金)及死亡(年金及一次金)給付。
2.職業災害:傷病、失能(年金及一次金)、死亡(年金及一次金)及職業災害醫療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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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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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身心障礙年金:重度以上身心障礙,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。
2.老年年金:年滿65歲。
3.遺屬年金:
(1)加保期間死亡。
(2)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。
4.被保險人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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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失能年金: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。
2.老年年金:年滿60歲,年資滿15年。
3.遺屬年金:
(1)加保期間死亡。
(2)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。
(3)年資滿15年,並符合現行老年給付條件,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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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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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投保1年為1.3%,身心障礙年金基本保障4000元;其餘年金基本保障3000元。喪葬給付5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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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每投保1年為1.55%,失能年金基本保障4000元;其餘年金基本保障3000元。
2.失能年金另外加發配偶或子女眷屬補助25%,最多加發5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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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延年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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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。
一律65歲開始領年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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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延年金:符合請領勞保年金之年齡時,每延後1年,增給4%,最多增給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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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擇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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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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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,於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,遺屬得選擇失能或老年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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